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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费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7-07-05
问:投标方将标书费交给企业时,企业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用于人工和资料费发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现金”。当年全部支付完毕或未全部支付完毕的情况下税务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通常招标费是由集中采购单位向投标单位收取。用于组织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目前尚未见到对此费用的税收规定。按我们理解,其是否涉及税务问题不在于当年是否支付完毕,而要看费用的性质。如果这些费用纯粹是代收性质,即所有项目均有相关支出去向且可以取得相关支出的票据,那么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代收单位不涉及税项。如果这些费用收取后没有明确的项目支出或者支出票据由招标单位自己入账,那么所收取的招标费属于服务劳务收入性质,应该按规定计缴营业税等。当然,实践中可能有一些费用是代收性质,有些是服务费性质,建议分别开票和账务处理,对于代收款部分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对于服务费部分作为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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