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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11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小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5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票据为不带息票据,期限为3个月。该企业2005年1月5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取得所需材料,该批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5850元,支付C运输公司材料运输杂费65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2004年11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票据
借:应收票据——A公司 40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
②2005年1月5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40950
银行存款 18200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650
贷:在途物资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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