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出口样品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5-24
问:我公司出品一批货样给国外客户,不需结汇。请问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如不收汇,则不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必须计征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可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上一篇:
无形资产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
房地产企业购买三大材应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