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7-04-20
经营租赁是指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将机械设备等有偿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在取得机械设备等使用权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款的一种租赁业务。这种租赁的机械设备等的租赁期一般较短,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方。机械设备等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因此在租赁款中,除了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的折旧费、利息外,还包括修理费、保险费、业务管理费和一定的利润。
在会计核算上,由于租赁机械设备等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因此在租入以后,不必将它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只要将租入机械设备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赁款及其支付时间等记入“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在租赁期内,按合同规定支付的租赁款,根据受益期长短,直接记入当月有关成本、费用,或通过待摊、预提的办法分月摊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仓库管理部门需要,向当地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吊车,合同规定租赁期为6个月,每月租赁款为1 500元,租赁款在租入月份一次支付。则在:
支付租入吊车租赁款9 000元(1 500元×6)时,应作:
借:待摊费用 9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将支付租赁款按月摊入采购保管费时,应作:
借:采购保管费 1 500
贷:待摊费用 1 500
在租赁期满,将吊车退还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时,应在“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中加以注销。
上一篇: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下一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