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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短期借款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7-04-19
一、短期借款核算的内容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利息属于筹资费用,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分月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按月支付利息或利息数额较小,也可于实际支付时直接计人财务费用。
二、短期借款的会计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利息,借记“预提费用”科目,根据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应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8—1」安信物业管理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80万元,期限9个月,年利率6%,该借款到期后按期如数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短期借款 800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800000×6%÷12=4000(元)时
借:财务费用 4000
贷:预提费用 4000
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处理相同。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000
预提费用 8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第二、三季度的账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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