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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开具发票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13
问: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发某一项目,总包单位为外地施工企业,由于我公司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需要代扣总包单位的应缴营业及附加(建筑业),总包单位持我公司开具的税票去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然后交于我公司,但根据税法规定,建安行业的总包对其分包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总包向分包支付工程款时,要将分包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扣下,那么分包如体向总包开具发票呢,会不会造成营业税的重复计征或发票的重复开具?
答:对于由建设单位扣缴整个项目的税款,分包方如何向总包方开具发票的问题,税法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各地执行不尽相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二)的规定,贵公司为整个项目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其整个项目扣缴税款,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解缴,取得由总包方在应税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总承包方是分包方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税款已由建设单位扣缴,总包方无需再扣缴分包部分的税款,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税款的问题。发票会存在重复开具的现象,但分包商开具时须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应税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分包部分的发票给总包方。代开发票时须提供的具体材料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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