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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的发票问题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10
问:甲厂用汽车一台向乙厂投资,该汽车的原始发票的台头单位是甲厂,请问甲厂可以把此发票随汽车一起转给乙厂吗?发票台头是甲厂,乙厂可以合法入帐吗?应该怎么作呢?
答: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发票是否转给被投资方无相关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规定,其并未规定是资产入帐的唯一凭证,因此,无须将抬头为甲厂的汽车发票转给乙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规定,实际工作中,以投资双方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确认的评估价入帐,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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