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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政策规定 正确开具红字发票
录入时间:2007-03-28
问:我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服装生产,最近开错了部分专用发票,有些已经交到购买方手中遭到拒收,有的还没发出,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简称156号文件),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简称《补充通知》)下发,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156号文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补充通知》同时明确,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按照《补充通知》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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