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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固定资产折旧可否计入开办费?
录入时间:2007-03-09
问:我单位属于高尔夫球场娱乐公司,筹建期为筹建球场购买的挖掘机等设备能否计提折旧计入开办费,同时支付村里的利息取得的是农村土地往来收据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因此贵公司在筹建期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可记入开办费。但是税务方面处理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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