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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固定资产预留残值比率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7-03-01
问: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预留残值比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不低于原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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