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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的材料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7-01-26
关于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一)》是这样表述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笔者认为,以上账务处理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现举例如下:
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甲材料向A公司投资。甲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协议确定的价值为25万元。
按《中级会计实务(一)》所讲的,其账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 28.4万元(25+20×17%)
贷:材料 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万元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3.4万元(20+20×17%)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3.4万元
这样处理是错误的,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 25万元
贷:材料 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6万元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0万元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0万元
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相差是比较大的: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相差3.4万元,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面余额相差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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