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录入时间:2007-01-08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
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
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
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
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
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一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
合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的、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3%
上一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下一篇:
应收账款错弊审计及调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