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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应如何摊销?
录入时间:2006-11-20
问:某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00万元,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年限为50年,但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为30年。请问税法可以税前扣除的每年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是6万元还是1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之规定,在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对该土地受益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及摊销额。而某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但其经营期限仅为30年,该土地使用权的受益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其经营期限30年。故在经营期限短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30年就前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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