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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新投资设立B企业,所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在原A公司,请问这些员工工资能在新公司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A公司新投资设立B企业,所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在原A公司,请问这些员工工资能在新公司列支吗?
答:虽然了解到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员工的范围界定标准不完全一致,但通常应该具备三个条件:(1)用工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有适合员工的岗位;(3)为员工缴纳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当然,作为工资项目扣除还要求有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等文件以及工资表、实际领取工资的签字手续等,同时员工人数的变动应该符合常理。但贵单位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如果严格要求,恐怕不能按工资扣除,故建议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当然,不能作为工资项目的人工费并非就不允许扣除,而是按劳务报酬对待,则支付单位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应代扣代缴的个税等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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