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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准予扣除?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某外商独资公司于2003年建造完成一栋厂房。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而未付清工程款,故公司未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发票,但公司已按合同估价入账。请问:按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税务方面,目前虽未见有关税法明确此问题,但根据税务总局对有关企业所提问题的答复精神,我们认为企业临时以合理估价且履行相应手续的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长期以估价入账的金额为依据计提折旧则不妥。据了解,各地税务机关普遍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暂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因此出于会计核算规范性要求和降低纳税风险方面的考虑,企业还是及时取得合规票据入账为宜,遇有特殊情况应该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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