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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可以不要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6-10-09
问:我公司购进货物未向对方索要销售发票,因为不要发票价格相对便宜一些,仅由卖方向我公司开具收据,并累计向卖方支付货款3808464.26元,请问这样有风险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买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公司在向卖方购进货物、支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取得发票,但你公司为了取得低价,不向卖方索取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因此造成卖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你公司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未造成卖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对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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