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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个人工资的节约的差旅费等如何进行核算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我公司为促进可控费用的节约,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乘车费等费用推行“核定定额,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司政策,节约部分应全额发放给职工。作为费用不计入个人工资水平。请问我们该如何进行核算,以什么作为入账(费用)依据,这种做法是否行得通?
答:问题表述不是很清楚,究竟是怎么作为“费用”?我们推测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结余部分作为报销配额分配给特定的个人,供该人以后报销使用,不发放现金给个人。这种情况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要建立台账记录备查即可。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将结余部分用现金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指出,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另外《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明确,“工资总额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包括由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奖励基金),机关、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者回收价值以及上级拨付的经费等]中开支的各种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竞赛奖、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支付的奖金等”。因此,这种发放的现金就属于奖金性质了,按照国家的规定属于工资范畴,按照税法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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