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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费的相关政策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11-13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9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7)95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1)《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字[1998]1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目释》关于"广告业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费范围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以及其他娱乐场所;广播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价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和个人,均是文化事业费的征收范围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费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地点
纳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期限
娱乐业和广告业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内,填写《缴费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纳税申报窗口。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政策均比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和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办理,其缴费申报、费款的解缴和检查等都与营业税同步进行。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和帐务处理
(1)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2)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缴费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帐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帐户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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