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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录入时间:2006-10-31
问:我公司与对方自1996年,多次签订购销合同,我公司依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中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对方在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时,以资金紧张为由,都没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至今,对方欠我公司的货款已累计达700多万元,我公司在与对方的经济诉讼中,在合同没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而在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你公司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给你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判例,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在要求对方支付欠款的同时,可要求其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则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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