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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录入时间:2006-09-18
问:销售渠道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出资非货币性资产的条件是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可以作为出资,但销售渠道无法用货币估价,也无法转让,故销售渠道不可以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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