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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6-09-13
问:根据税法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请问企业在注销清算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如会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该如何处理?举例说明:一家企业注销清算时资产负债表项目如下:现金 100万、房产原值130万、房产累计折旧30万、其他应付款20万、实收资本150万,盈余公积60万,未分配利润-30万。假设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为120万,其他应付款20万因对方原因已无需支付,请问这家企业清算时是否应缴清算所得税,如要缴应缴多少?是如何计算的?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根据上述公式,您所举的例子计算清算所得为:全部资产(100+120)-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30+60+20)-实缴资本150=220-50-150=20万元。清算所得税要单独缴纳:税率为法定税率33%,上例应纳所得税为:20×33%=6.6万元。对于其中的房产,是否可以以评估价作为资产计算清算所得,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有没有18%或27%的优惠税率
答:清算所得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税率33%,您提到的18%和27%的税率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偏低时的所适用的二档低税率,不是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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