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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发生查补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8-01
【中华财税网2006/8/1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发生查补税款应不应该算做偷税?如果不算偷税,那么该如何处理?
答:偷税必须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偷税行为,并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如果企业不满足偷税的主观和客观要件,那就不能定性为偷税。具体如何定性,要看查补税款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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