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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运输发票的抬头非我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录入时间:2006-07-18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公司,我们取得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是供货方,收货人是我们的总公司,并不是我们公司,这样的运输发票我们公司能入帐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若您公司取得的铁路运费发票上的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您公司名称(手写无效),则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注明您公司的名称,则相关支出不能作为您公司的可抵扣运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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