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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5-30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1000
材料物资―旧电视机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60000+9000)+(1+4%)×4%=2654(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60000+9000)÷(1+4%)+21000=87346(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6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3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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