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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改良到底应分几年摊销,摊销期的标准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6-05-25
某单位租赁某公司房屋进行经营,租赁期限20年,营业执照期限15年,该单位在开办初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改良,发生的改良支出分10年摊销。但该单位咨询税务局及税务代理公司,却得到不同的答案:(1)税务局认定摊销应以营业执照期限为准,分15年摊销。(2)税务代理公司认定摊销应以租赁期限为准,分20年摊销。请问租赁物改良到底应分几年摊销,摊销期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31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因此,该公司租赁其他公司所发生的改良支出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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