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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时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20
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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