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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铁路运输时,部分货物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有无税收问题,账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31
问:通过铁路运输时,部分货物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有无税收问题,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税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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