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须分开处理,为什么处理方式不一样?
录入时间:2006-03-31
税务部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办公楼,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均作为期间的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要求该企业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处理。请问同为利息支出,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利息,应并入办公楼价值,通过计提办公楼折旧逐期摊销;办公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可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
上一篇:
土地出让退款是否并入当期损溢?如何对该笔退款进行账务调整?
下一篇: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