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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核算差错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30
某公司于2002年1月新成立一个“工业企业”公司,发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万元,公司于5月份正式投入生产。我于2003年接手该公司账务,发现原会计于2002年11月把“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万元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且2002年末也没有作应纳所得额调整,直接把当年亏损50万元(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万元),上报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请问:1.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筹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如果税务部门审批的结果果真是“亏损50万元”,我2003年作纳税调整时还用调整“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吗?如果需要应怎么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时,应按2002年6月份开始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还是按入账时间2002年12月份摊销?
2.如果税务部门审批下来的亏损额与原会计上报的亏损额不一致我们该怎么做?
3.根据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管,但由于我们当时不知道该规定,所以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亏损额,请问地税部门的审批是否有效?
答:一、按照征管范围,应向国税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允许以前年度弥补的亏损。
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溢。公司应于2002年5月份将开办费一次摊入管理费用,原账务处理虽然滞后但不影响2002年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2002年申报所得税时应对开办费作纳税调整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200000÷5÷12×7=176666.67(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在申报2002年所得税时没有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是直接将会计利润(-5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因此,建议你公司重新计算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除开办费的差异外,还需对其他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一并作纳税调整,如果调整后的所得额如为正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负数,应以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用2003~2007年连续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开办费项目属于时间性差异,申报2003~2007年度所得税时,还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3~2006年各年应调减所得额:200000÷5=40000(元);2007年应调减所得额:200000÷5÷12×5=16666.67(元)。公司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进行纳税调减打好基础,以免因放弃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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