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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10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股份制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实际上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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