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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2-21
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你公司以商品房偿还债务,应将该商品房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暂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税费,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1000000-800000-50000=150000(元)。
借:应付账款-某建安公司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以商品房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该商品房,再以相当于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两笔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分别确认商品房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按公允价值销售商品房的转让所得:1200000-800000-50000=350000(元);
以相当于该商品房公允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所得:1000000-1200000=-200000(元);你公司以房抵债业务的所得:350000-200000=150000(元)。
由上看出,对于这笔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所得15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150000元,与该笔会计分录中“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相同。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例中营业税的计税价格采用的是双方的作价,而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采用的则是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两者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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