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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临时借款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02-15
“临时借款”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款项时,借记“临时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例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于1995年10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息率为10%,依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支出户 5000000
贷:临时借款 5000000
例2:1996年3月31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期归还银行临时借款和利息共525万元,其中利息25万元,依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临时借款 5000000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利息支出 250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 5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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