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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产品是否要报损后才能列支
录入时间:2006-02-13
问:某公司是一家食用菌生产企业。去年12月,该公司将一批变质的罐头销毁了,并在当月作为财产损失在账中列支了。国税局在今年的检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并告诉我们像这样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要报税务机关批准才行。他们要求我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需不需要作如上处理?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第七条明确,“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因此,该公司销毁变质的罐头属于财产损失支出,应当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财产损失确认,经过确认后发生的财产损失支出才可以在当年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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