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7-31
2005年7月31日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 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 人员论。 (2)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