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04]222号
颁布时间:2004-10-25
2004年10月25日 法[200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 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 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 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第一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最 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 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第一审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 理费申请及相关证明的,该高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报送最高人民法 院立案庭。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 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附上诉状、上诉状副本送达回证或邮寄回 执、第一审裁判文书五份以及各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等事项的通知》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立案庭通知该高级人民法院补报的,该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仍未补报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全部案件卷宗材料退回该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上加盖 签收印章,用例稿函将上诉状移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的上诉日期以 最高人民法院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等事项的通知》、印模、《例稿函》略 (3)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