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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7-26

     2004年7月26日 法释[20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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