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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
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 [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 (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 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 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 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 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 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 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 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以所在地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 为准。 2.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已网上预报名 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 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 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 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 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 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 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 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 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 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 (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18日、19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9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 职业道德。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 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 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4年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4 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 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 部网站,在该网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 答案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 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 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市(地)司 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仅限于核查应试人员试卷所得分数相加、登录是 否有误,不对应试人员的答题重新评判。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 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 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 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 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4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4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依照 本公告的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 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 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 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 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 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 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 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 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为方便香港、 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 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 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 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 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 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香港、 澳门分别设立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和“2004年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另行通告。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香港报名的,安排在广东省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安排在广东省珠海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 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 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有关工作动态司法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形式 予以发布;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咨询可发电子邮件至: sfksga@legalinfo.gov.cn,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视情况集中或单独予以答 复。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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