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3-26
2004年3月26日 法释[200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 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 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 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 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 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3)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