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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司发通[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司发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 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 法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防止矛盾 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 强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 推荐和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 51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司法所等 53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号召全国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 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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