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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5号
颁布时间:2004-01-08
2004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 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以下三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 华设立代表处,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名单如下: 1.美国霍兰德·奈特事务所驻北京市代表处 HOLLAND & KNIGH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首席代表为赵晓 华(Xiaohua Zhao)。 2.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 WONG PARTNERSHI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SINGAPORE;首席代表为 沈木英(SIM BOCK ENG)。 3.韩国东保律师事务所驻沈阳市代表处 首席代表为林德吉。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 LI,WONG & LAM,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 为林少新(LAM SIU SUN,DENNIS)。 5.香港何君柱、方燕翔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代表处 K C 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何君柱 (HO KWAN CHU)。 6.香港苏姜叶冼律师事务所驻重庆市代表处 SO KEUNG YIP & SIN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叶钜 云(YIP KUI WAN,HENRY)。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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