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法释[200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 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 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 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 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3)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