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 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 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 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 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 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3)
上一篇: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