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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法释[2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 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 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 认为是犯罪。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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