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7号
颁布时间:2002-11-23
2002年11月23日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 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 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 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 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3)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