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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 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2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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