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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时间:2002-06-01

       200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 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 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 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 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 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 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 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 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 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 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 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 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 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 施的条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 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 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 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 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 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 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 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 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 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 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模拟法 庭。   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   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渎职 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 室。   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   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   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消耗材料储存室、 资料室。   十三、赃证物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   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   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室。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化验用房,包括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试剂存放室、辨 认室、专家鉴评室。   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外光谱室、色谱 室。   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紫外线检验室、 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   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定室、电测听室、 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体存放室、标本 室。   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   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   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平方米。   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 附表确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 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编制 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建设相对独立的变 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 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 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 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 址统筹进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 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 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 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 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 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 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附表1:一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 号      种 类         面 积       1       控告接待用房      2       来访等候室        60~80        3       来访接待室        60~80        4       举报等候室        40~60        5       举报接待室        40~60        6       检察长接待室       30~40      7       案件研讨室        30~40       8       申诉接待用房              9       申诉等候室        40~60      10      申诉接待室        40~60      11      赔偿接待室        30~40     12      案件研讨室        30~40     13      询问用房                    14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60~80      15      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60~80      16      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60~80     17      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60~80      18      侦查监督用房         19      讯问室          30~40     20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40~60      21      审查起诉用房                22      刑事案件审查室      40~60       23      讯问室          40~60          24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40~60       25      模拟法庭         80~120         26      律师用房             27      律师阅卷室        60~80          28      律师接待室        40~60      29      复印室          30~40     30      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31      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80~120         32      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    40~60       33      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60~80    34      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    30~40     35      办案人员休息室      40~60   36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40~60   37      接待室          30~40   38      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9      案件审理室        30~40   40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41      监控用房   42      监听室          60~80   43      监视室          80~120   44      领导指导室        40~60   45      侦查指挥用房    46      通讯联络中心       60~80   47      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90~120   48      检察委员会用房   49      会议室          80~120   50      候会室          20~40   51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52      计算机房         80~120   53      多媒体示证制作室     40~60     54      消耗材料储存室      50~80   55      资料室          50~80    56      赃证物保管用房   57      贵重物品保管室      60~80   58      一般物品保管室      80~120   59      枪弹保管用房    60      枪支保管室        30~40   61      弹药保管室        30~40     62      警械具保管室       30~40    63      服装保管用房   64      检察服装保管室      80~120   65      法警服装保管室      40~60   66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67      文书档案室        200~300     68      音像档案室        80~120   69      阅档室          40~60   总计                   2740~3940    附表2:一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化验用房      2       普通化验室       60~80      3       毒物化验室       30~40          4       万能显微镜室      30~40         5       试剂存放室       20~40          6       辨认室         20~40          7       专家鉴评室       30~40          8       文检用房                         9       文检检查室       60~80           10      文检资料室       20~30            11      紫外光谱室       30~40           12      红外光谱室       20~40           13      色谱室         20~40           14      痕检用房                         15      痕迹检验室       40~60        16      指纹检验室       30~40         17      红外线检验室      20~40      18      紫外线检验室      20~40        19      痕检资料室       20~40       20      测谎检查室       40~60       21      法医鉴定用房         22      物证检验室       60~80        23      活体检验室       40~60      24      脑干电检测定室     20~30     25      电测听室        20~40    26      声阻抗室        30~40   27      眼底照相室       20~30   28      解剖用房   29      解剖室         50~80   30      X光照相室       20~40   31      病理切片制作室     20~40     32      尸体存放室       30~40   33      标本室         20~40   34      司法会计用房   35      审查鉴定室       60~80   36      文档保管室       60~80   37      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40~60   38      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39      工作间         80~120   40      小型录像播放厅     120~160   41      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42      录音室         40~60   43      控制室         30~40   44      资料室         20~40   45      照相用房   46      照相制作室       50~80   47      照相资料室       20~40    总 计          1360~2070 附表3: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2       来访举报等候室     30~40        3       来访接待室       30~40          4       举报接待室       20~30         5       检察长接待室      30~40           6       赔偿接待室       30~40         7       案件研讨室       30~40           8       询问用房          9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20~30           10      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30~40           11      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40~60         12      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40~60        13      侦查监督用房         14      讯问室         40~60          15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16     审查起诉用房       17     刑事案件审查室      20~30      18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40~60       19     模拟法庭         60~80          20     律师用房            21     律师阅卷室        30~40            22     律师接待室        30~40        23     复印室          20~30         24     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25     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60~80   26     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30~40   27     暂押室          20~40   28     办案人员休息室      40~60   29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30     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0~40   31     监控用房   32     监控室          60~80   33     领导指导室        30~40   34     侦查指挥中心       60~80   35     检察委员会会议室     80~120   36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37     计算机房         60~80   38     多媒体制作室       30~40   39     赃证物保管用房      60~80   40     枪弹保管用房   41     枪支保管室        20~30   42     弹药保管室        20~30    43     服装保管用房       60~80   44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45     文书档案室        120~180   46     音像档案室        40~60    47     阅档室          30~40    总  计          1450~2040  附表4: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化验用房                        2        普通化验室      20~30           3        毒物化验室      20~30         4        万能显微镜室     15~20        5        试剂存放室      15~20          6        文检用房          7        文检检查室      20~30       8        光谱室        15~20         9        色谱室        15~20           10       痕检用房          11       痕迹检验室      30~40          12       红紫外线检验室    20~30         13       痕检资料室      15~20        14       法医鉴定用房        15       物证检验室      30~40           16       活体检验室      20~40          17       脑干电检测定室    20~30    18       电测听室       20~30       19       解剖用房       20       解剖室        30~40       21       X光照相室      20~40     22       病理切片制作室    20~30        23       尸体存放室      20~30   24       司法会计用房   25       审查鉴定室      30~40   26       文档保管室      30~40   27       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30~40   28       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29       工作间        20~40   30       小型录像播放厅    30~40   31       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30~40   32       照相用房   33       照相制作室      30~40   34       照相资料室      20~40   总 计          585~860 附表5:三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2      来访举报等候室     20~30   3      来访接待室       30~40   4      举报接待室       30~40   5      检察长接待室      20~30   6      询问用房   7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20~30   8      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30~40   9      听证室         30~40   10     侦查监督用房      30~40   11     审查起诉用房   12     刑事案件审查室     30~40   13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20~30   14     律师用房   15     律师阅卷室       30~40   16     复印室        15~20   17     审讯用房   18     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40~60   19     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30~40   20     暂押室         20~30   21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20~30   22     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0~40   23     监控用房        40~60   24     侦查指挥中心      30~40   25     检察委员会会议室   50~80   26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27     计算机房        40~60   28     多媒体制作室      30~40   29     赃证物保管用房     40~60   30     枪弹保管用房   31     枪支保管室       15~20   32     弹药保管室       15~20   33     服装保管用房      30~40   34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35     文书档案室       80~100   36     阅档室        20~30   总计             835~1170 附表6:三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化验用房   2        普通化验室       20~30   3        毒物化验室       15~20   4       万能显微镜室      15~20   5        试剂存放室       15~20   6       文检用房   7        文检检查室       20~30   8      文检资料室       15~20   9      痕检用房   10       痕迹检验室       20~30   11       痕检资料室       15~20   12       法医鉴定用房   13       物证检验室       15~20   14       活体检验室       15~20   15       解剖用房   16       解剖室       20~30   17       尸体存放室       15~20   18       司法会计用房                 19       审查鉴定室       20~30   20       文档保管室       20~30   21       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20~30   22       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23       工作间       20~30   24       小型录像播放厅  20~30   25       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30~40   26       照相用房   27       照相制作室       30~40   28       照相资料室       15~20   总 计                  375~5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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