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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7-09

     2002年7月9日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 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 [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 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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