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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 研)复[1985] 5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 1986年4月2日法已 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研)复[1986]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 14号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 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经)复[1986] 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处理问题的通知         26号       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                          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经)发[1988] 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  的通知             2号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                          事项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 1989年8月8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经)复[1989]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6号       讼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 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 (经)复[1989] 9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定(试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 1992年5月4日法函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1992]58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 1994年4月11日法经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1994]90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         定(试行)》代替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1994年7月6日法发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14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 1994年12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经[1994]334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 1995年5月5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 [1995]51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责任的复函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 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1995]158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复函                       定(试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 1996年4月29日法发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1996]12号    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                           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 1996年6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1996]96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题的复函                     定(试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 1997年8月1日法函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账户的函          [1997]91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 1997年9月3日法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 明传[1997]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 324号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函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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