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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9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2001年10月17日 法释[20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 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 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不再适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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