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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国法办函[1996]38号
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国法办函[1996]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国家赔偿法 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 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 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 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 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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